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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暖拟上调至1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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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意见,起草者称16゜C已不符合实际发展需要


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在其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将目前冬季供暖室内温度由16゜C提高至18゜C。

“16゜C已不符合发展需要”
北京市法制办对草案的内容还做出了相关说明。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C,比此前的规定提高了2゜C。起草者认为,随着人们对冬季采暖舒适度要求的提高和节能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国家和北京相续出台的有关住宅设计标准已提高了室内采暖的设计温度,要求应当不底于18゜C。在此情况下,16゜C已不符合实际发展的需要。
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热用户应及时报修;供用热双方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中断共暖3天必须退采暖费”
采暖期内,任何供热单位不的推迟、终止或提前结束供热。水、电煤炭等能源供应单位,未经政府批准不的擅自中断供应。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因故障、事故等情况,中断供热连续超过72小时以及室温未达标时,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采暖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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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机构中断供暖可被接管
草案称应将供热事业发展纳入社会发展规划,草案规定,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经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措施。
被接管单位要求解除应急接管时,除提出申请、足额支付接管费用并做出相关承诺外,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还要接管单位、用热户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召开解除应急接管措施听证会。
草案还规定,北京应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的改变用途。要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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