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22日从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了解到,自《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该局对7家供热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自去年10月15日《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内蒙古协众物业管理公司、内蒙古兴安岭物业管理公司、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等13家供热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且对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仕奇集团物业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乡镇企业局等7家供热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局准备对到达执行期限的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仕奇集团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乡镇企业局3家供热单位启动法律执行程序,申请新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息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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